日本经营管理签证新政影响:注册资本、经营场所与申请材料调整指南
日本"经营・管理"在留资格新标准已于2025年10月16日施行
日本"经营・管理"在留资格新标准已于2025年10月16日施行。法人资本门槛由500万日元提高至3000万日元,同时新增或强化了常勤职员、日本语能力、经营者学历或经历、事业计划专业确认等要求。
日本经营管理签证新政影响:注册资本、经营场所与申请材料调整指南
日本"经营・管理"在留资格新标准已于2025年10月16日施行。法人资本门槛由500万日元提高至3000万日元,同时新增或强化了常勤职员、日本语能力、经营者学历或经历、事业计划专业确认等要求。
经营场所要求没有放宽。实际经营、资金流向、人员雇佣、纳税社保和申请人参与经营的情况,仍是审查重点。正在准备的申请人需要同时检查资本、办公室、人员、履历和事业计划,不能只处理增资。
先判断适用哪套标准

适用旧标准、新标准还是更新过渡安排,主要看申请类型、正式受理日期和申请人当前的在留状态,不能只看公司成立、汇款、签约或材料签署时间。
| 申请状态 | 一般适用方式 |
|---|---|
| 2025年10月15日以前已受理、施行后仍在审查 | 适用改正前标准 |
| 2025年10月16日起受理的新申请 | 适用改正后标准 |
| 新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,或由其他在留资格变更为经营管理 | 原则上按新标准准备 |
| 改正前已经持有经营管理在留资格并申请更新 | 适用既有在留者过渡安排 |
| 2028年10月16日以后申请更新 | 原则上应符合新标准,并结合经营与合规情况综合审查 |
在施行日前完成公司登记、汇入500万日元或签订办公室租约,不等于申请已经受理。2025年10月16日以后递交的新申请,一般不能因筹备时间较早而继续适用旧标准。
既有经营管理签证持有人享有三年过渡安排。2028年10月16日前申请更新时,即使尚未完全符合新标准,入管也会结合经营状况、纳税、社会保险履行情况及后续达标可能性综合判断。过渡安排不会带来自动续签,也不属于暂停经营的宽限期。
日本入管2026年6月更新的问答说明,2028年10月16日以后更新时,资本尚未达到3000万日元,并非一律不许可。企业经营、纳税等情况良好,并能合理说明下一次更新前达到标准的计划,仍可能获得综合审查。这项安排只适用于既有在留者,新申请人不宜因此降低准备标准。
注册资本怎样计算
法人经营者的3000万日元,原则上指株式会社的实缴资本额,或合名会社、合资会社、合同会社的出资总额,不是公司能够动用的全部资金。
股东借款、营业收入、临时存款,以及已经支付的工资、租金、装修费、设备费、库存和广告费,不能与法人资本合并计算。申请人经营多家公司时,也不能把不同公司的资本相加。承载相关经营活动的公司中,至少应有一家公司达到要求。
资本材料除登记事项证明书外,还应包括定款、缴款凭证、银行流水、汇款记录、出资人身份和资金形成过程,各项材料中的金额与时间须相互一致。资金来自跨境汇款、亲属赠与、资产处置所得,或者由借款转为出资时,还要说明合法来源和完整路径。资金到账后迅速转出、循环转账,或登记资本与实际控制资金明显不符,都会影响真实性判断。
个人经营者没有注册资本,审查对象是为该项事业实际投入的财产总额。经营场所取得成本、常勤职员一年的工资和必要设备投资等,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,但须有合同、付款记录、发票及决算文件支持。生活费、个人住宅费用、未履行的采购意向和没有实际付款的报价单,不能直接计入。
经营场所要求没有放宽

资本达到3000万日元,仍然不能替代办公室、店铺或其他经营设施。经营场所应位于日本境内,由单一经营主体在固定区划内持续使用,并能容纳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备。
租赁场所时,需要确认租约允许办公或营业,承租人与实际经营主体一致,房东、物业及管理规约允许开展相应业务。空间大小、独立程度、租期、设备配置和付款记录,也应与事业计划及人员规模相符。
只有注册地址、邮件转寄、电话代接或临时会议室的虚拟地址,通常难以证明持续经营。共享办公室并非一概不能使用,但需要具备专属使用空间、相应租赁权限和真实办公条件。JETRO等创业支援机构或符合条件的孵化机构提供的临时办公室,提交使用承诺等资料后,可能适用专门处理方式。普通商业虚拟地址不能直接套用这种处理方式。
住宅兼作办公室时,需要明确区分居住区和经营区,并证明人员出入、设备配置、客户接待及持续使用条件。涉及仓储、加工、餐饮、零售或特定许可的业务,场所用途还须符合相应行业要求。
实际经营审查看什么
公司成立、资本到位和租用办公室只是基础条件。申请材料还要说明业务如何获得客户、签约、收款和交付,供应商、合作方及物流如何衔接,申请人又承担哪些经营管理职责。
新设企业应写清商品或服务、目标客户、定价和成本依据、在日本经营的必要性、团队分工、首年收支与现金流,以及行业许可的取得和维持安排。已经运营的企业,可以通过合同、订单、请款书、发票、银行流水、会计账簿、采购物流记录、工资台账、决算和纳税资料,证明业务已经落地。
入管会交叉核对各项材料。例如,计划书写有日本本地销售,账户却只有股东汇款;申报已经雇员,却没有工资和社会保险记录;办公室与人员、设备明显不匹配。这些情况都可能引发对经营真实性的疑问。
申请人还应证明自己实际参与预算、人事、合同、市场或供应链等重要决策,不能只登记为代表取缔役。多人共同申请时,须分别说明各自的职务、权限、工作内容、报酬和配置必要性。
常勤职员与日本语能力
新标准原则上要求企业至少雇佣一名符合规定的常勤职员。可计入雇佣义务的人员包括日本人、特别永住者,以及持有"永住者""日本人的配偶者等""永住者的配偶者等"或"定住者"等入管法别表第二在留资格的外国人。
持"技术・人文知识・国际业务"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外国人,即使全职工作,也不能单独满足这项雇佣要求。
常勤身份会结合约定工时、实际业务量、工资水平、支付记录、考勤、岗位职责、住所、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险等情况判断。只有合同却没有真实岗位,或者存在工资返还、申请期间挂名等情况,不能形成可靠证据。
申请人或常勤职员中,至少一人应达到《日本语教育参照框架》B2相当以上。主要证明包括JLPT N2以上、BJT商务日语能力考试400分以上。符合条件的长期居住经历、日本高等教育经历,或在日本完成义务教育并高中毕业,也可按官方规定提供证明。
满足雇佣义务的人与提供日本语能力证明的人可以不同。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员工即使达到N2,也不能代替规定范围内的常勤职员。
学历或经营管理经历
申请人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
- 取得与经营管理或拟经营事业所需技术、知识相关的博士、硕士或专业职学位,包括外国授予的相当学位;
- 具有三年以上事业经营或管理经验。
学历材料应说明学位、专业方向与拟经营业务的关联。必要时可补充成绩单、课程说明、研究成果或相关工作资料。
通过经历申请时,需要证明本人曾承担实质经营或管理职责,普通员工工龄不能直接替代。前雇主证明、劳动合同、任职文件、组织架构、岗位说明、工资社保记录,以及负责预算、人事、合同或团队管理的资料,都可用于证明。文件应写明任职时间、职务、职责和出具主体联系方式。
符合官方规则的创业准备"特定活动"期间可以计入相关经验,但仍须证明活动性质、持续时间和实际职责。
事业计划需要专业确认

在新申请等在留资格决定阶段,事业计划书应具备具体性、合理性和可执行性,并由日本的中小企业诊断士、公认会计士或税理士确认。海外会计师资格不能当然替代日本相应资格。公司内部董事或职员出具的评价,也可能因缺乏客观性而不被接受。
计划书应覆盖业务模式、目标客户、市场需求、获客和交易流程、成本结构、收入假设、资本用途、人员配置、场所设备、许可安排、现金流预测及经营风险。合同、报价、合作意向和行业资料可以作为执行依据。
计划中的资本、支出、工资、地址和人员数量,应与登记、租约、雇佣合同及银行流水一致。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日元,计划中却没有职员工资和持续运营预算;收入预测很高,却缺少客户渠道、供应能力及必要许可。这些情况都会削弱计划的可执行性。
不同筹备阶段怎样调整
尚未设立公司
重新测算3000万日元法人资本、常勤职员工资及法定用工成本、办公室押金和租金、设备、专业服务及首年流动资金。汇款和登记前,先核对资金来源、学历或管理经历,再确定股权、资本、职务、人员和办公室方案。
已设立但尚未递交
检查资本和资金来源,必要时办理增资及登记变更。已经支付的租金、装修费和工资不能补足法人资本。原有租约、雇佣文件和事业计划也应按新标准更新,并由符合资格的专业人员确认计划。
已经递交申请
先确认受理日期。收到补件通知后,以通知内容和主管入管局要求为准。增资、换址、调整人员或改变商业模式时,登记、租约、计划书和申请表应同步更新,避免不同版本相互矛盾。
已持有经营管理签证并准备更新
整理决算、纳税、社会保险、劳动保险、工资、行业许可、经营合同和本人履职资料。尚未完全达标的,可以制定调整计划,并以资金来源、招聘进度、日本语能力安排、场所调整和预计完成时间作为支持。过渡期内,入管也可能要求提交经过经营专业人员评价的文件。
2025年10月16日以后,尚不符合新标准的经营管理在留者,申请变更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"高度专门职1号ハ"或申请永住时可能受到直接影响,不能把更新过渡安排自动延伸至这些程序。
递交前检查材料差额

递交前应集中核对三类材料:
- 替换或更新:旧资本结构下的登记和定款;仍采用500万日元或"资本与雇佣二选一"逻辑的计划书;用途或承租名义不合适的租约;已经失效的证明;与当前资本、人员、地址和业务不一致的申请表。
- 补充:资本或个人事业投入证明;资金来源及跨境汇款记录;常勤职员身份与用工资料;日本语能力证明;学历或三年以上经营管理经历证明;经专业人员确认的事业计划;办公室、行业许可和业务执行资料。
- 重新取得:增资后的登记事项证明书;条件变化后的租约或房东同意书;新签署的雇佣文件;最新税务和保险证明;反映当前经营状态的流水、账簿和决算资料。
所有材料应使用一致的公司名称、地址、资本额、人员数量、业务内容和时间线,翻译件应完整对应原文。
避免五种高风险准备方式
虚拟地址、与业务规模不符的短期租赁、登记后迅速转回的临时增资、没有真实岗位和工资的名义雇佣,以及长期缺少合同、收入、人员、纳税和履职记录的空转公司,都会影响经营真实性和持续性判断。
这类安排还可能涉及公司登记、税务、劳动、社会保险和行业许可责任。移民咨询可以协助梳理申请路径和材料结构,但不能代替日本律师、行政书士、税理士等持牌专业人员处理其法定业务,也不能保证审批结果。
澳美家集团(Aumeca Group)是广东澳美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外使用的品牌称谓之一,总部位于深圳,为有跨境身份、教育、居住及海外置业需求的家庭提供全球移民项目咨询、海外房产置业咨询、家庭身份规划、申请材料规划及后续安家支持。
规划日本经营管理签证材料时,需要把申请状态、公司文件、资本来源、办公室、常勤职员、申请人履历和事业计划放在同一条时间线上核对。具体受理要求、专业文件出具方式及服务边界,以日本主管机关现行规则和正式合同为准。
FAQ
旧标准下已经支出的费用能否计入3000万日元?
法人按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判断,已经支付的租金、工资和设备费不能与资本合并计算。个人经营者可以证明实际投入事业的财产总额,但须提供合同、付款记录、发票和决算资料。
共享办公室能否作为经营场所?
需要结合专属空间、租赁权限、业务性质和实际办公条件判断。仅提供注册地址、邮件转寄或临时会议室的虚拟办公室,风险较高。
已经签署的材料是否都要重做?
不一定。仍然真实、有效且与当前申请一致的文件可以保留。涉及资本、地址、人员、工资、业务内容或申请日期变化的材料,应当更新或补充。
2025年10月16日前成立公司,能按旧标准申请吗?
不能只看公司成立日期。2025年10月15日以前已经受理的申请适用旧标准,此后受理的新申请一般适用新标准。
既有签证持有人必须在2028年10月16日前增资至3000万日元吗?
过渡期后,入管仍会结合经营、纳税、在留状况及后续达标可能性综合判断,但资本要求并未取消。申请人应尽早制定可执行的调整计划。
参考来源与核验日期
本文政策信息核验至 2026年8月29日,主要依据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资料:
- 《在留资格"经营・管理"相关上陆基准省令等的修改》及最新问答,新标准于2025年10月16日施行,问答于2026年6月26日更新。
- 《"经营・管理"许可标准的修改等》
- 《外国人经营者在留资格标准的明确化》
- "经营・管理"在留资格申请页面
- "经营・管理"类别3、4提交材料一览
- 经营管理在留期间更新立证资料示例
日本入管可能继续调整申请表、问答及材料分类。递交前应再次核对申请所在地入管局的最新要求,并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日本专业人员确认个案材料。